贵阳消防电梯设计要求
消防电梯是高层建筑的重要消防设施,能够帮助消防员快速到达着火区域,提高灭火效率。根据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-2014(2018年版)》和《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(试行)》,消防电梯的设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一、设置场所
根据规范,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:
1、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;
2、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、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(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)的老年人照料设施;
3、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,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(室)。
二、设置场所条件
根据规范,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,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。
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(仓库),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,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:
1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,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;
2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,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的丁、戊类厂房。
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。
除设置在仓库连廊、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,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,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;
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.0m²,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.4m;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,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.5.28条和第6.4.3条的规定;
3 除前室的出入口、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.5.27条规定的户门外,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、窗、洞口;
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,不应设置卷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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